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4.3.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权限
(1)省商务厅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国家专项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并购项目及特定类型或行业项目。

(2)设区市商务局、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扩权县(市、区)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国家专项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4.3.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需向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的材料


4.3.2.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
1
  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2
  设立中外合营、合作企业的申请书;
3
  合营、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合营、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
5
  合营、合作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6
  中方营业执照;
7
  外方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公司公证和认证文件;
8
  进口物资清单;
9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4.3.2.2.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设立
1
  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2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外资企业章程;
5
  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
6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资信证明、公司公证和认证文件;
7
  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书面答复;
8
  进口物资清单;
9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4.3.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应申报材料


4.3.3.1.企业增资
1
  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2
  企业增资申请和董事会决议;
3
  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修正案);
4
  验资报告;
5
  原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4.3.3.2.企业减资
1
  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2
  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3
  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决议;
4
  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4.3.3.3.企业股权变更
1
  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2
  股权变更申请和董事会决议;
3
  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修正案);
4
  股权变更后董事会成员名单;
5
  股权转让协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4.3.3.4.企业调整经营范围
1
  设区市商务局、开发区或扩权县的请示;
2
  企业调整经营范围申请;
3
  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修正案);
4
  董事会决议;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 颁发批准证书, 企业凭批准文件和证书,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向海关和商检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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