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项目核准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需要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1)符合国务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包括增资、购并,下同),由省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2)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 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3)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级及省级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单位应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部门呈报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 以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8) 需要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由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


项目核准后,项目单位按审批权限向商务主管部门呈报文件,进行合同和章程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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